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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冈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黄冈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仲裁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和《黄冈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当事人向本会申请仲裁,应当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用和案件处理费用。

    第二条 仲裁案件费用是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和维持本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第三条 本会案件受理费用和处理费用的具体收取按照《黄冈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标准》(附后)执行,根据案件争议金额按照一定比例分段累计收取仲裁受理费用;按照分段不累计收取仲裁处理费用。

    第四条 案件争议金额确定标准为:

    (一)请求事项有明确的金额或者价额的,以金额或者价额为争议金额。金额或者价额是外币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

    (二)请求事项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付利息、违约金或者赔偿其他损失的,应当有明确的计算方式。当事人主张计算到裁决作出之日或者实际给付之日的,争议金额暂计算至申请仲裁之日;

    (三)请求事项为当事人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争议金额;

    (四)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撤销合同、解除合同或者确认合同解除的,原则上以合同总标的额为争议金额;

    (五)当事人请求确认部分合同条款的效力、继续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或者变更、撤销部分合同条款的,以仲裁请求涉及的该部分合同标的额作为争议金额;

    (六)争议金额需要经过仲裁庭委托鉴定才能确定的,以当事人估算的金额为争议金额。鉴定金额高于估算金额的,当事人应当补交仲裁费;

    (七)请求事项的标的物为房屋、土地、林木、车辆或者其他特定物,立案时标的物金额难以确定的,以申请人提供的价格为争议金额。当事人提供的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明显差距的,本会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争议金额;

    (八)请求事项为其他标的且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本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争议金额;

    (九)请求事项包含以上多项的,合并计算争议金额。但各项之间存在包含关系的,不重复计算;

    (十)请求事项的争议金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第五条 请求事项为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履行一定行为或者其他非财产类案件,且不涉及争议金额的,按照请求事项每项收取受理费用3000元,案件处理费用按照案件受理费用的50%收取。

    第六条 互联网案件、金融案件中涉及银行借款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用和处理费用按照《黄冈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标准》的50%收取。

    第七条 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因鉴定、审计、勘验、翻译、公告等需要产生的费用,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第三方机构人员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用、交通费用、误工补贴等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直接支付给相应的机构和人员。上述事项由仲裁庭决定进行的,由仲裁庭指定的当事人交纳。

    第八条 依据《仲裁规则》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而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约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应当按照争议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标准预交仲裁费用。

    第九条 当事人选定湖北省以外仲裁员的,应当按照案件处理费用的30%另行交纳仲裁费用。

    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在本会以外的地点开庭的,应当承担相应增加的费用。

    第十一条 按照《仲裁法》《仲裁规则》规定重新仲裁的案件,不再另行收取仲裁费,但是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请求的除外。仲裁庭作出调解补正书、裁决补正书或者补充裁决书的,不再另行收取仲裁费。

    第十二条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未按规定预交仲裁费用的,视为未提出仲裁申请或者反请求申请。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变更请求事项或者反请求事项,争议金额增加的,应当补交相应的仲裁费用。

    第十三条 本会或者仲裁庭应当在决定书、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等结案文书中写明当事人最终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

    第十四条 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预交仲裁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仲裁费用:

    (一)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来源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四)受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经营性因素影响,暂时性经营困难的;

    (五)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六)因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

    (七)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缓交仲裁费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本会认为符合缓交条件同意缓交的,将缓交金额和缓交期限书面通知当事人。缓交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应交仲裁费用的50%。当事人缓交申请未被批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逾期未交视为未提出仲裁申请、反请求申请或者变更请求申请。当事人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交齐仲裁费用,逾期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反请求申请或者变更请求申请。

    第十六条 当事人撤回仲裁案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费用由申请撤回的当事人承担,对方当事人自愿承担的除外。

    第十七条 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经办人员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逐级呈批,并转财务部门办理退费。案件退费的额度,可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审办情况,按照下列标准退费:

    (一)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并已预交仲裁费用,在本会发出受理通知书前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全额退回仲裁受理费用和处理费用;

    (二)本会已受理仲裁申请,但人民法院裁定仲裁协议无效或管辖存在异议的案件,退回全部仲裁受理费用和处理费用;

    (三)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退回全部受理费用和50%处理费用;

    (四)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尚未开庭审理的,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退回50%的受理费用和50%的处理费用;

    (五)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并已开庭审理的,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退回20%的受理费用和20%的处理费用;

    (六)经仲裁庭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并要求出具结案法律文书的,退回20%的受理费用,处理费用不予退回;

    (七)重大影响的群体性案件申请撤回或者达成和解的,本会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案件进度确定退回仲裁费用的额度;

    (八)仲裁案件被法院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仲裁费用不予退回;特殊情形,经本会批准,酌情退回当事人部分仲裁费用。 仲裁反请求案件仲裁费用的退回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根据仲裁事业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本会可以对《黄冈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标准》在特定行业、特定区域或特定类型案件的适用实行相应优化和调整,以利相关争议解决,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完善和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第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其仲裁费用管理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黄冈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原《黄冈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仲裁案件受理费用标准

    争议金额(人民币/件)

    受理费用(人民币/元)

    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部分

    4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按4%交纳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按3%交纳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按2%交纳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按1.4%交纳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按0.9%交纳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按0.4%交纳

    仲裁案件处理费用标准

    争议金额(人民币/件)

    案件处理费用(人民币/元)

    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

    300元

    2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

    800元

    50000元以上不足100000元

    1500元

    100000元以上不足500000元

    3000元

    500000元以上不足1000000元

    8000元

    1000000元以上不足3000000元

    14000元

    3000000元以上不足5000000元

    22000元

    5000000元以上不足7000000元

    30000元

    7000000元以上不足10000000元

    38000元

    10000000元以上不足15000000元

    50000元

    15000000元以上

    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