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指引
发布日期:2024-12-08
如因仲裁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仲裁裁决无法执行或难于执行的,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财产保全申请。
一、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1.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属给付之诉。
2.财产保全申请额度限于仲裁请求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3.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由仲裁委员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出具财产保全函。
4.人民法院依法决定申请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5.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缴纳申请费用。
6.提供对方当事人明确的财产线索。
二、财产保全申请的受理法院
1.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2.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3.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三、人民法院办理仲裁案件财产保全需提交的材料
(一)协助保全相关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交2份且落款处须注明“此致黄冈仲裁委员会转交XXX人民法院”)
2.黄冈仲裁委员会向人民法院出具的《提交当事人申请保全函》
3.立案通知书
4.仲裁申请书副本
5.证据材料一套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1.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法人:①营业执照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三)授权委托材料
1.律师/法律工作者:①授权委托书;②事务所公函;③执业证复印件
2.其他代理人:①授权委托书;②身份证复印件;③其他证明材料(如员工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等)
3.授权委托事项须包含“授权申请财产保全”
(四)被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1.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材料
(五)财产线索材料
(六)担保材料
注:仲裁保全案件由人民法院负责受理和执行,黄冈仲裁委员会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向相应法院转交保全材料,不承担保全失败的后果。如需了解保全程序的进度,请自行联系相应人民法院立案庭或执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