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仲裁委员会章程
2023/08/04 09:17:32
黄冈仲裁委员会章程
(修订稿)
(2009年12月10日第一届黄冈仲裁委员会全体第一次会议通过,2026年2月5日经第四届黄冈仲裁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修订并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黄冈仲裁委员会依法依规运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仲裁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黄冈仲裁委员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黄冈仲裁委员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挥党在黄冈仲裁委员会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工作的职责使命,促进仲裁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黄冈仲裁委员会是黄冈市人民政府依照仲裁法组建并依法登记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定名为黄冈仲裁委员会,住所设在湖北省黄冈市。
第四条 黄冈仲裁委员会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其仲裁活动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黄冈仲裁委员会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有效制衡、权责对等的法人治理结构。分别建立全体会议、主任会议等决策机制,秘书处、专家委员会等执行机制,顾问委员会等咨询机制,监事会等监督机制。
第六条黄冈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决定在本市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市设立的,应经黄冈市人民政府和设立地的市政府同意。
黄冈仲裁委员会可以设立调解、金融仲裁等专业仲裁(调解)平台,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决定设立其他专业仲裁平台。
黄冈仲裁委员会分支(派出)机构或者专业仲裁平台,接受当地政府和黄冈仲裁委员会领导和监督。黄冈仲裁委员会制定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专业仲裁平台的有关管理规范。
第七条黄冈仲裁委员会积极把仲裁服务延伸到乡村、街道、社区的基层社会治理中,依法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涉及财产权益的各类民事纠纷,实现案件受理多样化。
第八条黄冈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专业化行业性调解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之间建立工作衔接机制,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决定设立(派出)调解机构,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发挥好多元化解矛盾机制的作用。
第九条黄冈仲裁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以仲裁方式解决国内外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二)以调解、斡旋、专家评审、中立评估或者友好仲裁等方式,解决国内外当事人之间的商事纠纷;
(三)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请求,为机构仲裁或者非机构仲裁提供仲裁员指定、庭审协助等服务;
(四)参与、组织及协调相关公共法律服务及事务;
(五)宣传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研究推广商事仲裁及其他非诉讼争议解决的方式方法;
(六)提供与商事争议仲裁解决有关的法律咨询和培训;
(七)参加国内外相关组织的活动,开展仲裁业务交流和合作;
(八)开展其他多元化争议解决的相关事项。
黄冈仲裁委员会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技术,在符合数据安全法律规定和仲裁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加强智慧仲裁、绿色仲裁建设,完善仲裁信息化建设,实现线上仲裁与线下仲裁协同发展,提供友好、专业、高效、便捷的仲裁服务。
第十条 黄冈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纠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五)体育仲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单位处理的纠纷。
第十一条 黄冈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和湖北省仲裁协会的会员,遵守仲裁协会章程,接受仲裁协会的监督。
第二章 黄冈仲裁委员会
第十二条 黄冈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非个人委员实行席位制。
第十三条 黄冈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黄冈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黄冈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和湖北省仲裁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 黄冈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的应当依法换届,更换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组成人员。黄冈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任期内因特殊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黄冈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内的调整由黄冈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报黄冈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 黄冈仲裁委员会换届时,上一届黄冈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黄冈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新一届黄冈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由上一届黄冈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由黄冈市人民政府决定聘任。
第十六条黄冈仲裁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人士担任顾问,并组成顾问委员会。
第十七条 黄冈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在黄冈仲裁委员会及主任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
专家委员会由资深法官、律师、仲裁员组成,就本会审理或者即将审理的案件进行评估,提出意见。
监事会由本会副主任、委员、有关社会人士组成,对本会发展、财务、分会等问题进行评估和监督,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 黄冈仲裁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黄冈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黄冈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和体制机制改革等重要事项;
(二)审定和修改黄冈仲裁委员会章程、仲裁规则及规章制度;
(三)审定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四)审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变更、撤销;
(五)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黄冈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
(六)审定黄冈仲裁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专项意见和报告;
(八)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黄冈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或者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召开。每次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黄冈仲裁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通过,其他决议须经黄冈仲裁委员会半数以上人员通过。
第二十条 黄冈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黄冈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黄冈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决策工作。
黄冈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的职责是:
(一)讨论准备提请黄冈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讨论黄冈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内调整事项,决定黄冈仲裁委员会顾问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任与解聘;
(三)讨论通过黄冈仲裁委员会重要业务工作制度;
(四)研究处理黄冈仲裁委员会重要工作事项。
第二十一条 黄冈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召开。每次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主任会议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组成人员通过。
第二十二条 需由黄冈仲裁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必要时可以由黄冈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以书面形式征求黄冈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意见。
第二十三条 黄冈仲裁委员会会议作出解散决议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黄冈仲裁委员会应当终止。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四条 黄冈仲裁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黄冈黄冈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
黄冈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黄冈仲裁委员会和主任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管理案件的受理、文书送达、开庭及归档等程序性、业务性工作;
(三)负责对仲裁员、分支(派出)机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管理、培训、联络和服务工作;
(四)提请黄冈仲裁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人士顾问的人选;
(五)组织调查研究、学术交流、外事活动;
(六)管理黄冈仲裁委员会财务、人事和档案;
(七)处理黄冈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五条 黄冈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后设立内设部门。
第四章 仲 裁 员
第二十六条 黄冈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法》,根据仲裁事业发展定位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并不断完善仲裁员聘任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黄冈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黄冈黄冈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仲裁工作需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聘任仲裁员。
第二十八条 仲裁员的聘任应当保持高标准和多样性,聘任具有专业影响力和行业公信力的仲裁员。
聘任的仲裁员应当依据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仲裁员推荐名册。
第二十九条 仲裁员由黄冈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经黄冈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黄冈仲裁委员会聘任,颁发聘书。
仲裁员的聘任期为五年,期满后可以续聘。期满后不再续聘的,相关仲裁员的职责延续至其正在审理的案件完结时止。
第三十条 仲裁员在受聘期间,除拥有《仲裁法》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辞聘的权利;
(二)有接受当事人选择审理仲裁案件的权利;
(三)有获得黄冈仲裁委员会编印的资料和参加黄冈仲裁委员会组织的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的权利;
(四)有获得办理仲裁案件报酬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仲裁员接受当事人选定(约定)或黄冈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应当自觉遵守《黄冈黄冈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正高效的审结案件,做到案结事了。
第三十二条 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黄冈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并可以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黄冈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员名册外选定仲裁员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黄冈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仲裁员名册外聘任调解员、其他争议解决专家等,并制定相应名册和管理规定。
第五章 人员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黄冈仲裁委员会建立健全具有行业竞争力的市场化用人机制,建设职业化、专业化的争议解决服务和管理队伍。
黄冈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实行全员劳动合同聘任制。
第三十六条 黄冈仲裁委员会参照同行业基本水平,制定合理的仲裁员报酬制度、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和激励惩戒制度,建立并完善报酬、薪酬评估机制。
第三十七条 仲裁委员仲裁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自收自支、依法纳税的账务管理体制。
第三十八条 黄冈仲裁委员会的经费主要来源是:
(一)仲裁收费;
(二)调解及其他形式的争议解决收费;
(三)开展仲裁相关活动及其他服务的收费;
(四)政府购买服务;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黄冈仲裁委员会经费主要用于下列支出项目:
(一)缴纳仲裁协会会费;
(二)仲裁宣传、推广和研究经费;
(三)仲裁员报酬及其他办案经费;
(四)日常办公保障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
(五)黄冈仲裁委员会必要的其他经费支出。
第四十条 黄冈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仲裁事业发展基金,专门用于仲裁事业的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黄冈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第四届黄冈仲裁委员会第五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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