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仲裁委员会章程
2023/08/04 09:17:32
黄冈仲裁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黄冈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定名为黄冈仲裁委员会。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黄冈市。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据法律,重视合同约定,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案件,不包括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纠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第七条 仲裁由依法组成的仲裁庭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遵守中国仲裁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制定的仲裁规则,接受协会的纪律监督。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组成人员实行席位制。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组成人员中法律和经济贸易专家不少于2/3。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设驻会专职组成人员1至2人,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或驻会专职组成人员兼任。其他组成人员均为兼职。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内因特殊情况需适当调整,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换届时,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人士担任顾问。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电话、视频、会签等。
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和体制机制改革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人选;
(四)审定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五)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
(六)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
(七)制定、修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八)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九)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
(十)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每次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
修改章程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仲栽委员会2/3以上组成人员通过,其他决议须经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需由仲裁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必要时可以由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以书面形式征求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意见,过半数以上组成人员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即为通过。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在仲裁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负责仲裁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家委员会、发展委员会、纪律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在仲裁委员会及主任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作出解散决议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仲裁委员会应当终止。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黄冈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管理案件的受理、仲裁员的指定、文书送达、开庭及归档等仲裁程序;
(二)负责对仲裁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管理、培训、联络和服务工作;
(三)决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岗位设置及工作人员聘用条件,聘任或者解聘工作人员;
(四)决定仲裁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人士顾问的人选;
(五)组织调查研究、学术交流、对外交往等活动;
(六)管理仲裁委员会财务、人事和档案;
(七)处理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若干内设部门,内设部门工作人员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选聘录用和管理,并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任免和定岗定薪。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参照同行业市场水平,按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工作制度、财务制度、用人制度、薪酬制度和仲裁员报酬制度等。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有关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等制度。
第四章 仲 裁 员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仲裁委员会聘任,颁发聘书,仲裁员的聘任期为五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应当认真执行《仲裁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积极参加仲裁委员会组织的活动,支持黄冈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仲裁员在受聘期间,除拥有《仲裁法》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辞聘的权利;
(二)有接受当事人选择审理仲裁案件的权利;
(三)有获得仲裁委员会编印的资料和参加仲裁委员会组织的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的权利;
(四)有获得仲裁案件报酬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仲裁员接受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应当严格遵守《黄冈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黄冈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注重仲裁案件的质量和社会效果,讲求工作效率。
第二十七条 仲裁员接受案件后,应当认真、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和材料,做好审理的准备工作。仲裁员开庭审理仲裁案件的,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真查明事实。
第二十八条 仲裁员经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同意会见当事人、代理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进行;未经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不得单独接受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交谈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仲裁员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及时进行合议,并按规定制作仲裁文书。
第三十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审理过程、仲裁庭合议情况、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聘期内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当事人选定或者仲裁委委员会主任指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
第三十二条 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者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并可以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适时召开全体仲裁员大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对仲裁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仲裁员。
第三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名册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五章 财 务
第三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第三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政府的资助;
(二)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收取仲裁费,支出范围主要是:
(一)缴纳仲裁协会会费;
(二)添置、维修办公设施;
(三)仲裁员报酬和必要的办案经费;
(四)仲裁委员会必要的工作费用;
(五)仲裁委员工作人员的工资;
(六)其他合法支出。
第三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终止,应当对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财产归国家所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黄冈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仲裁委委员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