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中小商事仲裁机构治理出路初探
发布日期:2025-04-09 20:31:44
柳雪晴
(一)优化提升领导格局
一是加强基层党委对仲裁事业的领导。党的领导绝不能可有可无,作为解决纠纷,促进社会治理的机构,基层设区的市委必须加强对仲裁工作的领导,听取汇报、研究问题、指明发展方向。仲裁机构的党组织应当由市委或市政府党组直接领导。二是市政府应作为仲裁机构的管理机关,负责组建,换届事项,协调审计、财政、税收、国资管理等工作。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为许可机关,在业务上加强指导监督,依法管理仲裁协会,受理换届、仲裁员仲裁秘书备案等事项。三是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受市政府或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加强与仲裁机构的联系,为仲裁事业发展服务。
(二)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一是立足发挥仲裁居中裁判,定纷止争的职业特长,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要融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自觉进入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加强与调解委员会的沟通协调,抓好调裁对接。二是加入普法宣传体系,全时空全频道履行仲裁法普法责任主体职责,利用媒体、网络、服务大厅、社区广场等普法阵地加大普法力度,推广仲裁法律制度。三是积极参与市县人民法院的诉源治理工作,发挥“一裁终局”、管辖权不限、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长,把仲裁嵌入法院诉讼治理链条的前端,加入或派驻诉讼服务中心,做好诉前调解工作和案件引流工作,让仲裁真正成为基层诉讼治理的一支奇兵。四是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要发挥特色特长为市场主体纠纷解决定制菜单,不断提升仲裁公信力,提高仲裁案件办理的社会满意度,研究更灵活的仲裁收费规则,为当事人减负,助力当地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继续深化治理改革
一是深化仲裁机构改革,继续落实中办国办76号文件精神,将仲裁机构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剥离出来,使中小城市仲裁机构更具独立性和灵活性,学习借鉴上海、广州、贵阳等地改革的经经验,平稳和谐又实际有效。要深化仲裁机构内部治理结构改革,要减少层级,实行扁平化管理。二是落实仲裁委员会的法人地位和职责,中小城市仲裁机构人员不多,决策机构与执行机构,不必过分细化分层,探讨一体化运行机制。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引入外部审计机制,加强内部资产、资金、人员管理,促进仲裁机构正常健康运行。三是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之路,中小仲裁机构不可能都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应当办出特色,在一个领域做强,努力成为“小巨人”。
(四)坚持服务市场的取向
仲裁机构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应当坚持市场导向,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锤炼成长壮大。一是坚持服务的取向,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以第二法院自居,努力为市场主体和其他类型当事人服务。立案、收费、调解、开庭、裁决都可由当事人定制菜单。二是坚持高效的取向,市场经济时间就是金钱。仲裁一裁终局制度已经奠定了高效的制度基础,机构要从规则理念,运行上全面落实,为当事人解决纷争,争取更多时间,更快节奏,努力提升办案效率。三是坚持公正取向,公正是仲裁的生命,在仲裁员选定、仲裁庭组成,证据交换与质证,裁决书的调解和裁决意见等环节全面落实公正理念和要求,把仲裁机构的公信力落到实处。
(五)持续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仲裁员队伍建设。这是中小城市仲裁机构的生命和重点,当前的现状是不少仲裁机构的仲裁员限于本地,要破解由于地域人才密度限制,建议全国仲裁机构或全省仲裁机构仲裁员资源共享,在新修订的仲裁法中,明确仲裁员名册全国通用,仲裁员培训难职业提升难也是基层痛点,建议全国以省为区域确定一到二所综合性大学为仲裁员培训基地,每年定期对仲裁员进行培训。二是仲裁秘书队伍建设。要建立仲裁秘书的职业规范、资格标准、晋升规则等职业保障,为中小城市仲裁机构的仲裁秘书队伍,营造进得来、留得住、干得好的良好氛围。
(作者单位 黄冈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