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由某区(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23-11-10 19:49:05
裁判要点
仲裁机构并非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当事人约定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系应对仲裁机构设立规则不了解所致,但其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意思表示明确。
案号
〔2022〕鄂01民特204号
裁判文书原文
关于上述争议焦点问题的论述原文如下:本院认为,鸿某公司与凯某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第八条应认定是仲裁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案涉《场地租赁合同》第八条关于“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议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东湖开发区仲裁委员会仲裁。”经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并未设立仲裁委员会。但仲裁机构并非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当事人约定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系应对仲裁机构设立规则不了解所致,但其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意思表示明确。本案系场地租赁合同纠纷,案涉标的位于武汉市青山区,双方约定由鸿某公司的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所在的仲裁机构仲裁,该两区均属于武汉市辖区,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也均在武汉市,且武汉市目前仅有一家仲裁机构即武汉仲裁委员会,故可以将案涉仲裁机构确定为武汉仲裁委员会,案涉仲裁协议有效。
仲裁机构并非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当事人约定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系应对仲裁机构设立规则不了解所致,但其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意思表示明确。
案号
〔2022〕鄂01民特204号
裁判文书原文
关于上述争议焦点问题的论述原文如下:本院认为,鸿某公司与凯某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第八条应认定是仲裁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案涉《场地租赁合同》第八条关于“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议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东湖开发区仲裁委员会仲裁。”经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并未设立仲裁委员会。但仲裁机构并非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当事人约定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系应对仲裁机构设立规则不了解所致,但其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意思表示明确。本案系场地租赁合同纠纷,案涉标的位于武汉市青山区,双方约定由鸿某公司的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所在的仲裁机构仲裁,该两区均属于武汉市辖区,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也均在武汉市,且武汉市目前仅有一家仲裁机构即武汉仲裁委员会,故可以将案涉仲裁机构确定为武汉仲裁委员会,案涉仲裁协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