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
发布日期:2025-03-16
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
﹝ ﹞黄仲案字第 号
当事人选定 | 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 |
简易程序 | ||
普通程序 | ||
首席仲裁员 | ||
仲 裁 员 |
当事人:
(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
年 月 日
备注:选择仲裁庭组成是仲裁程序必经的重要环节,请阅读背面的须知后再填写。
选择仲裁庭须知
1、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仲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适用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一名首席仲裁员。当事人也可共同约定案件适用的程序。
2、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时,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应当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
3、当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或者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简易、金融程序案件为十日,涉外仲裁案件为二十日)内没有选定或者共同选定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4、选择仲裁庭组成书的填写:当事人选择程序,可在程序选定栏中打“√”。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可在仲裁员选定栏中填上仲裁员的名字,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在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栏中打“√”。
5、选择仲裁庭组成书必须由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